潍坊鲁瑞环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忆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潍坊鲁瑞环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7民终7481号
上诉人天津忆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亿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潍坊鲁瑞环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简称鲁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702民初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亿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虎、崔云玲,被上诉人鲁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于子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亿春公司与鲁瑞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供方鲁瑞公司负责设备的安装与调试,且合同约定了案涉产品的质量标准,案涉设备至今未调试合格,亦未进行验收,一审应进一步查明未调试合格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对案涉合同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及相关法律后果问题依法作出认定。同时,一审中鲁瑞公司工作人员在2019年5月27日通过微信给亿春公司出具的《保证书》及《说明书》中亦认可案涉合同日期35天生产加工完毕,鲁瑞公司逾期10天,重审时应对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情形进一步作出审查。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702民初2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忆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1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霞 审判员 李金桦 审判员 李 玲
书记员 杨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