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鲁瑞环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潍坊某某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西安欣胜泰水处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5199号
原告:西安欣胜泰水处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045。
法定代表人:雷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保军,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740。
法定代表人:庞世才。
原告西安欣胜泰水处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西安欣胜泰水处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欣胜泰水处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西安欣胜泰水处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西安欣胜泰水处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焦  秋  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冯媛媛
书记员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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