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鲁瑞环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提县供排水公司、***和怡家暖通新能源商贸有限公司等新疆浩天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潍坊***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127民初1475号 原告:**提县供排水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提县人民路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治国,新疆刀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怡家暖通新能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莎车县**国际物流港建材城中央会所。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新疆浩天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天津南路682号创业大厦11层11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潍坊***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双杨接到后**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提县供排水公司与被告***和怡家暖通新能源商贸有限公司、新疆浩天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潍坊***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提县供排水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县供排水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提县供排水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2386元,由本院退还2361元),由**提县供排水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