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提县供排水公司、某某和怡家暖通新能源商贸有限公司等新疆浩天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潍坊某某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127民初1475号
原告:**提县供排水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提县人民路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治国,新疆刀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怡家暖通新能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莎车县**国际物流港建材城中央会所。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新疆浩天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天津南路682号创业大厦11层11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潍坊***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双杨接到后**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提县供排水公司与被告***和怡家暖通新能源商贸有限公司、新疆浩天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潍坊***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提县供排水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县供排水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提县供排水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2386元,由本院退还2361元),由**提县供排水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