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振湘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湘西自治州振湘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3101执2384号
申请执行人:湘西自治州振湘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镇溪办事处人民南路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二楼(体育中心旁)。
法定代表人:鲁木乔,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8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吉首市。
湘西自治州振湘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吉首市人民法院(2021)湘3101民初3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湘西自治州振湘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448411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4013.0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名下无可供扣划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经吉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湘西自治州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名下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经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湘西自治州振湘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湘西自治州振湘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春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邓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