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12641号
原告:***,女,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林,四川东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大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1栋26层2602号。
法定代表人:李秋平,职务不详。
第三人:浙江海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斜桥镇庆仲路396号。
法定代表人:张少华,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成都大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海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