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大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12641号
原告:***,女,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林,四川东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大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1栋26层2602号。
法定代表人:李秋平,职务不详。
第三人:浙江海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斜桥镇庆仲路396号。
法定代表人:张少华,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成都大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海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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