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泰安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执18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泰安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滨河大道18号爱琴海购物中心2幢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965919797。
法定代表人:周绪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罗劲松,重庆市綦江区通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61UE4W。
法定代表人:幸永明。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泰安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110民初95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泰安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15000元、诉讼费8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通知被执行人到庭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000元、诉讼费8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将执行调查及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此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的执行调查和采取的执行措施,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本案暂缓执行,终结本案此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采取限消措施。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同意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10执18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宁
审 判 员  袁永鸿
审 判 员  杨 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江陵
书 记 员  税国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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