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执1863号
申请执行人: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双高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22030837J。
法定代表人:曾令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凤玲,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61UE4W。
法定代表人:幸永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116民初182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及律师费370000元、违约金、案件受理费381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履行(2021)渝0116民初182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未到本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2、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查询到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的财产;3、对被执行人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临控措施;4、经过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或申请保全人的案件;5、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依法委托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在案外人重庆中科钢构有限公司的股权及分红;6、已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其他明确具体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2022年8月4日,执行兑现案款金额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渝0116执186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璐
审判员 倪晓晶
审判员 刘云龙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吴俊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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