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与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某某等公证债权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执57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九龙大道47号***旋名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76147256A。
负责人:***,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61UE4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庞静,女,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庞赈,男,住重庆市綦江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与被执行人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庞静、庞赈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重庆市綦江公证处作出的(2022)渝綦证字第1364号公证书已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公证书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收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10执572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曾 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代 勇
书 记 员 崔 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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