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执3548号
申请执行人: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23号金虹桥国际中心I座3楼01、02、03和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4月19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2月8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申请执行人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沪0105民初23489号民事判决,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610,010.47元及利息。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
时间执行内容
2022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2022年7月8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2022年7月18日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2年8月3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2022年8月8日委托被执行人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下落。委托***、**户籍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下落。
2022年9月5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2022年10月15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2022年10月17日委托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进行登记查封;委托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对被执行人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进行登记查封。
2022年10月17日委托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轮候查封。委托重庆市綦江区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轮候查封。
2022年10月21日委托重庆市綦江区法院对被执行人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名下建设用地进行登记查封,协助单位反馈,因已修建房屋无法查封。
2022年11月11日扣划被执行人保险现金价值人民币331,325.86元并发还申请人。
2022年11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过程,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人民币331,325.86元,未到位金额人民币278,684.6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缪 巍
审 判 员 蒋 萍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何 铭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