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3124执恢83号
***、吉首市第四建筑安装公司、保靖县比耳镇兴隆村村委会、***、***、***
本院执行的***申请吉首市第四建筑安装公司、保靖县比耳镇兴隆村村委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吉首市第四建筑安装公司自动履行,执行金额89301.7元,扣除申请执行人得到的2万元司法救助,申请执行人已支取69301.7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