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3101执保38号
申请人:吉首市淳河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吉首市乾州兔岩村五组。
经营者:张友义,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冰燕,湖南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首市第四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吉首市团结西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张胜银。
被申请人:石军,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吉首市太平镇太平村*组。
申请人吉首市淳河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申请人吉首市第四建筑安装公司、石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9)湘3101民初62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吉首市第四建筑安装公司的银行存款310000元。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吉首市人民法院(2019)湘3101执保38号案件保全措施实施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