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第四建筑安装公司

湖南省烟草公司湘西自治州公司、吉首市第四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3122执恢3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烟草公司湘西自治州公司。
法定代表人:瞿红兵,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吉首市第四建筑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胜银,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湖南省烟草公司湘西自治州公司与被执行人吉首市第四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吉首市第四建筑安装公司向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以(2022)湘3101破申2号裁定受理吉首市第四建筑安装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3)泸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杨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杰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