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第四建筑安装公司

吉首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31民终4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首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住所地:吉首市。
法定代表人:石健,该公司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湖南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黎明,湖南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召进,男,住吉首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首市第四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吉首市。
法定代表人:张胜银,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吉首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曾召进、吉首市第四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21)湘3101民初33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件性质为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系原告社保中心以被告曾召进隐瞒受到刑事处罚的事实,违规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曾召进返还已领取的养老保险金308313.51元而引发的纠纷。在本案中,原告社保中心与被告之间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予以调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非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该法律总则部分规定明确,系国家行政职能部门依法行政的法律文件。对于被告曾召进的违规领取养老金的行为,原告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查处,以上法律、法规均为行政行为予以调整的法律关系。且原告已履行了向被告曾召进送达《违规领取养老金告知书》、《养老金待遇限期退回通知书》等法律文件。故现原告以民事法律案件性质向被告曾召进主张民事权利无法律依据,案件事实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吉首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62.35元(已减半),退还原告吉首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上诉人吉首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的上诉请求: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2021)湘3101民初3309号民事裁定书,由吉首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事实与理由:1.原审裁定在认可本案性质为不当得利纠纷的情况下,又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范围,系适用法律错误,不当得利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2.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属于典型的民法典规定的不当得利纠纷。曾召进提前违规领取308313.51元养老金的行为构成典型的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曾召进没有达到领取养老金的条件,领取养老金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他取得了该款项却造成了上诉人的损失,故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全额返还领取养老金;3.上诉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了相关类似案例,发现主流司法审判观点都是将这类案件作为不当得利案由进行立案并判决。原审裁定认为曾召进的行为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予以调整,该法律系国家行政职能部门依法行政的法律文件,并非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故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范围。但上诉人认为,本案既可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予以调整,也可以由《民法典》来进行调整。上诉人并不是行政部门,而是事业单位,与曾召进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可以适用民事法律关系规范调整。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予以纠正由吉首市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诉人吉首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向法院诉请判令被上诉人曾召进退还违规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金及相关费用属于内部行政管理,是吉首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的行政职权行为,并非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上诉人吉首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且我国亦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对上述法律关系予以调整。因此,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另,程序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二审期间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应予退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人吉首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二审期间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924.70元,退还给缴费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印达岗
审 判 员 杨光福
审 判 员 彭 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向星霖
书 记 员 李 向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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