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第四建筑安装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3130民初2599号
原告:***,男,土家族,1962年10月11日出生,住龙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才明,湖南喳哂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土家族,1983年8月2日出生,住吉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祥文,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首市第四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吉首市团结西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张胜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未涛,湖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龙山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城北路4号。
负责人:胡建幸,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德堂,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男,汉族,1989年8月8日出生,住龙山县。
原告***诉被告***、吉首市第四建筑安装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龙山县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向 明
人民陪审员  张雁德
人民陪审员  晏群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 助理  孟浩文
书 记 员  付厚蓉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