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第四建筑安装公司

某某与吉首市第四建筑安装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3101民初2044号
原告:***,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国军,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首市第四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吉首市团结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胜银,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成祥,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中圣,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3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吉首市。
被告:蔡明垂,男,195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吉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柳泉,湖南共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吉首市第四建筑安装公司、***、***、蔡明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蔡明垂于2019年1月18日死亡。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蔡明垂已经死亡,现需时间查明其是否留有财产,其财产是否有合法继承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吴宇怀
人民陪审员  陈万东
人民陪审员  龙菊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