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霍邱县佳兴商砼有限公司、安徽中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22财保52号
申请人:霍邱县佳兴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霍邱县城北工业园纬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69739984XG。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中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六安市霍邱县龙潭镇龙潭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MA2RFQXQ09
法定代表人:胡同桥,总经理。
申请人霍邱县佳兴商砼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行银行霍邱支行(账号34×××44)账户上银行存款90万元。申请人以其所有的皖N×××××重型泵车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霍邱县佳兴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行银行霍邱支行(账号34×××44)账户上银行存款9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霍邱县佳兴商砼有限公司所有的皖N×××××重型泵车,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霍邱县佳兴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采取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宋华祥
审判员  李庆康
审判员  谢宝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蒋 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查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