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中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522财保6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霍邱县佳兴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霍邱县城北工业园纬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69739984X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中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六安市霍邱县龙潭镇龙潭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MA2RFQXQ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霍邱县佳兴商砼有限公司与安徽中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皖1522财保5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行银行霍邱支行(账号34×××44)账户上银行存款90万元。霍邱县佳兴商砼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霍邱县佳兴商砼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安徽中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行银行霍邱支行(账号34×××44)账户上银行存款90万元予以解除冻结;
二、对霍邱县佳兴商砼有限公司所有的皖N×××××重型泵车予以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曼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