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皖1522执3202号
安徽中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你与戴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5民终29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戴权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1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安徽中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戴权工程款120496元。
二、案件受理费7000元及执行费1707.44元,由安徽中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开户银行:农行霍邱县支行营业部
户名:霍邱县人民法院标的款专户
账号:62×××63
注意事项:交款时请注明执行案件案号、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赵华勇联系电话:0564-602****
本院地址:霍邱县城关镇卧阳大道北段邮编:2374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