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22民初4747号
申请人:**,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灯亮,上海汇业(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冰杰,上海汇业(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陈娟,女,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申请人:安徽中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霍邱县龙潭镇龙潭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MA2RFQXQ09。
法定代表人:陈娟,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陈娟、安徽中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娟、安徽中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4871.25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保全。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陈娟、安徽中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4871.25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治海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华苏雅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