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中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22民初4747号之二
申请人:**,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灯亮,上海汇业(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冰杰,上海汇业(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中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霍邱县龙潭镇龙潭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MA2RFQXQ09。
法定代表人:陈娟,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陈娟、安徽中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皖1522民初4747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陈娟、安徽中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4871.25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540554.1元的保全,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裁定,解除了对陈娟的保全措施,解除对安徽中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540554.1元的冻结。**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693831.15元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部分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中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3831.15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治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 路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