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浩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余红标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202执13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余红标,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安徽浩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镇***小谷堆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T6U0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余红标、安徽浩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9)皖1202民初93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04月16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04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查封被执行人余红标名下车牌号为皖K×××**号奥迪牌汽车一辆;因财产不宜处置,我院于2020年06月21日向申请人发出执行电话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魏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司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