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浩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奇乐园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浩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203执8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奇乐园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周棚办事处颍东路**阜阳临沂商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UMMD1P(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浩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阜*路588号金悦·金融大厦A座商办楼A20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奇乐园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浩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作出了(2019)皖1203民特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安徽奇乐园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浩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经阜阳市颍东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协议内容:安徽浩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安徽奇乐园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88250元,于2019年5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因被执行人安徽浩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安徽奇乐园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9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向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阜阳市土地局、阜阳市颍东区农机监理站及金融银行、车辆管理所等单位发出协助查询函,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安徽浩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其下落。因被执行人安徽浩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义务,本院制作了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安徽浩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人高消费,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