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执42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3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执行人:安徽浩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淮河路1666号阜阳宝龙城市广场26#楼一单元2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T6U065。
法定代表人:李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浩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202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8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电话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谭宏伟
审判员 史向前
审判员 刘晨晖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