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卓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东卓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宜兴市华盛环保管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800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华盛环保管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与被告安徽东卓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卓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华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东卓公司的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担保人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华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东卓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安徽东卓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恒俊
书记员  马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