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卓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000宜兴市华盛环保管道有限公司与安徽东卓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8000号之一
原告宜兴市华盛环保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东卓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宜兴市华盛环保管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兴市华盛环保管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华盛环保管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2320,合计2595元,由原告宜兴市华盛环保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恒俊
书记员  马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