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卓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东卓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3民初2248号
原告:***,男,1968年05月04日出生,汉族,住普安县。
被告:安徽东卓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繁华大道12550号机械工业第一设计院5楼,组织机构代码9134010039531592XK。
法定代表人:张玉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东卓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安徽东卓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薪6000元(4月份工资有考勤表为证);2.判决被告安徽东卓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合同及劳动法无故辞退原告需额外补助一个月工资和双倍补偿工资合计18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安徽东卓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方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到安徽东卓普安县电厂项目部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2021年3月31日,被告突然与本人终止合同,原告***在岗7个月内按公司所给待遇计算及加班65个小时未调休,共计36天,已休6天,未休30天,应补发我工资6000元。依据合同及劳动法,原告无过错,甲方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及双倍补偿金合计18000元。原告提供证据有本人在公司考勤表,加班单,工作证及单方面解除合同证明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主张与被告安徽东卓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劳动争议,应向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未经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立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 凯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田运萍
书 记 员  张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