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寿县炎刘镇营业部与安徽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皖0422民初3825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寿县炎刘镇营业部,住所地安徽省寿县炎**街道。负责人:***,经理。被告:安徽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区。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寿县炎刘镇营业部与被告安徽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寿县炎刘镇营业部撤诉。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