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齐信(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齐信(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齐信(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牟平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612民初177号
原告:中建齐信(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C194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中建齐信(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牟平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崔山大街与西关路交叉口东。
法定代表人:车广辉,经理。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正大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沁水韩国工业园益华街西。
法定代表人:郑平,经理。
被告: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建齐信(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齐信(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牟平分公司诉被告烟台正大制药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中建齐信(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齐信(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牟平分公司于2022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建齐信(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齐信(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牟平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齐信(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齐信(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牟平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中建齐信(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齐信(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牟平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