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齐信(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中建齐信(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4731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市**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区。 法定代表人:***,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未来科学城置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沙河镇人民政府南楼2层207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未来科学城置汇建设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7年9月3日出生,土家族,北京未来科学城置汇建设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区。 被告:中建齐信(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C194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中建齐信(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住北京市**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北京未来科学城置汇建设有限公司、中建齐信(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冯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