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齐信(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睿安天地(博野)防火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中建齐信(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637民初345号之二 原告:睿安天地(博野)防火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经济开发区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7MA08TRDH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齐信(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C19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0B13Y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睿安天地(博野)防火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齐信(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原告睿安天地(博野)防火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睿安天地(博野)防火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睿安天地(博野)防火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01元,保全费2870元共计6971元由原告睿安天地(博野)防火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