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庆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熊德富与被告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庆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昆仑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1民初523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3月21日出生,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附****6-1。身份证号码:5122251966********。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诗明,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85417868E。

法定代表人:姚毅。

被申请人:四川庆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工业集中发展区银河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266881M。

法定代表人:赵朝辉。

被申请人:贵州昆仑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办碧阳大道贵阳银行毕节分行办公大楼**信用代码:91520502051938760T。

法定代表人:贾嘉。

***与被申请人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庆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昆仑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2020)黔0321民初5234号民事裁定书,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庆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昆仑天然气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1,6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被申请人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庆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昆仑天然气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庆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昆仑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其他等值财产(仅限于非上市公司股权、自用房、土地使用权、机动车、机械设备等)。***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已经与被申请人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达成付款协议,约定付款期限,***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0)黔0321民初523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庆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昆仑天然气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开群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邓朝华

书 记 员 陈开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