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250号
原告:成都市迪恩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倍特翠竹苑C组团。
法定代表人:余乐,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旭东,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庆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安装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府大道一段1号2栋1单元3楼310号。
负责人:张晓宇,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庆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工业集中发展区银河路东段4号。
法定代表人:赵朝辉,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市迪恩管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庆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安装分公司、四川庆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成都市迪恩管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迪恩管件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计655元,保全费590元,由原告成都市迪恩管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安宁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熊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