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庆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101民初3052号
原告:***,女,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冬,新疆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阆中县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
被告:四川庆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工业集中发展区银河路中段4号。
法定代表人:赵朝辉,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四川庆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33.74元,减半收取2866.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    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