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786号
原告:和源通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所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88弄19号6层6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天起,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一街8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源通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源通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