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执154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一街8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泰虹路666、712号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沪0112民初191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告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1,104,086元;承担保全保险费583.52元。如被告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于2022年11月30日前按期上述付款义务,则被告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应支付原告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1,104,086元为本金,自2020年10月26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如有已履行部分的本金,则按实际计算)。因义务人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6,905.90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报告财产状况。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若干银行账户,且因另案被首先冻结,本案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为沪BXXX**、沪BXXX**、沪DXXX**、沪DXXX**的车辆四辆,上述车辆已因另案被首先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252街坊18丘土地及相应房地产均已被设定抵押,登记抵押金额为20亿,故本院暂未查封。除此之外,本院暂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单。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记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祎 审 判 员 徐 强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