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2393号
原告:***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南京南街666-4号1门。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一街8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