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13322号 原告:海南南大洋电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人民大道景业广场7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上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一街8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海南南大洋电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海南南大洋电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南南大洋电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崔 欢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