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321民初8207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长征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银河长征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长征电器成套有限公司撤回本次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53.50元,由原告贵州长征电器成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维涛
书记员 张守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