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长征电器成套有限公司

贵州长征电器成套有限公司、重庆市明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04民初9457号
申请人:贵州长征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办事处谢家社区和平大道6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7071426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刚,贵州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重庆市明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交通运输技校DJ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0938327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贵州长征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明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或者银行存款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冻结,保全金额以65万元为限。申请人于2021年9月8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单号:12104113901376389086),保全金额为6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利,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重庆市明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及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平台查到的银行存款等资金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冻结(金额以65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贵州长征电器成套有限公司预交。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已采取的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