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长征电器成套有限公司

贵州长征电器成套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贵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382执2252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长征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亢坑街道*家社区和平大道6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70714264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刚,系贵州港丰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贵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709521639H。
法定代表人:赖第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382民初132752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贵州长征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贵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贵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贵州长征电器成套有限公司案款685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1845元、执行费93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未找到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登记信息,也无银行存款,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贵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高消费限制,实施信用惩戒。随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勇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