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4民初376号
原告:广东正和易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珠海市富景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广东正和易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富景居投资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审查认为,珠海市富景居投资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本案属破产衍生诉讼,事实相对简单、清晰,标的较小,且已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朱玮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