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渲彩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广利瑞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渲彩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20645号
原告深圳广利瑞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卓越城****10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RKMY8U。
法定代表人雷夏华。
委托代理人徐铱浛,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渲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18235872N。
法定代表人杨绍泉。
原告深圳广利瑞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渲彩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广利瑞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  予  晴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林永青(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