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322执保2号
王娟、宝鸡市畅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
申请人王娟与被申请人宝鸡市畅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解除财产保全一案,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322财保3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10日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于2022年1月7日委托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受托法院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回函本院,因疫情影响,未能完成上次的委托冻结措施,故不需进行解除冻结措施;于2022年1月7日依法冻结担保人李某某名下银行存款4730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322执保2号保全案件保全完毕,于2022年1月10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