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3财保4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11月5日生,住西安市蓝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利,宝鸡市金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2305552965P。
负责人:霍延安。
被申请人: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0982L。
法定代表人:丁春风,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宝鸡市畅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66330046H。
法定代表人:王永鹏,任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宝鸡市畅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宝鸡市畅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宝鸡市畅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以上财产保全的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自裁定书向相关部门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琼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范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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