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2财保805号
申请人:朱艳利,女,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稳信,陕西和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柳琼,陕西和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住宝鸡市渭滨区
被申请人:宝鸡市畅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66330046H,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艳利与被申请人***、宝鸡市畅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艳利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宝鸡市畅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为其财产保全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宝鸡市畅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申请人朱艳利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挺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 君 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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