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4民初4591号
原告:***,男,生于1990年11月14日,汉族,居民,住宝鸡市**区。
被告:宝鸡市畅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66330046H。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告:宝鸡市广电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滨河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73538050XH。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宝鸡市畅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宝鸡市广电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宝鸡市畅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市广电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及时清偿原告工程款170000元;2、判令被告宝鸡市畅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市广电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违约金10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长期承包网络改造劳务工程,被告宝鸡市畅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主要承包网络改造工程。2018年,被告宝鸡市畅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先后从宝鸡市广电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了宝鸡市麟游县和**区两个城区内的网络改造工程。被告宝鸡市畅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工程后,将自己承包的以上两个县区的网络改造劳务工程转包给原告,原告工程完成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劳务费170000元拖欠至今,被告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了10000元经济损失,原告现提起诉讼,请判如所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与被告宝鸡市畅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约定,“最终结算工程款时间为:工程验收合格且宝鸡市广电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付给甲方后2个工作日内结清”。因宝鸡市广电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将工程款付给甲方,被告宝鸡市畅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原告起诉不符合条件。故依据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已减半收取),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邵 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