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畅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宝鸡必森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宝鸡市畅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3财保454号 申请人: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221314548H。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洋,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宝鸡市畅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66330046H。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宝鸡必森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园北金色花园小区16幢7层7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MA6X96RJ0F。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5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1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申请人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宝鸡市畅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必森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一案,申请人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宝鸡市畅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必森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13723.22元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宝鸡市畅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必森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13723.22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以上财产保全的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自裁定书向相关部门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