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百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8878号之一 原告:上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圆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百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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