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8878号之一
原告:上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圆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百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