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百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2民辖终3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百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长江东路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月春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百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3民初88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百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113民初8878号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2、裁定将本案移至建设工程所在地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署的合同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非加工承揽合同。二、从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既往对被上诉人所涉管辖权争议的裁定内容看,(2020)沪0113民初7083号民事裁定书和(2020)沪02民辖终443号民事裁定书均认为,被上诉人**公司与案外人吉林省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署的《电动排烟窗加工合同》不是加工承揽合同,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第三、被上诉人自行提供的合同也显示,**公司承认自己承担的是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而非加工承揽的责任。 上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根据原告的诉请以及提交的证据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并无不当。根据双方在案涉合同中的约定,因合同履行产生的争议,协商不成时,向起诉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约定无违法之处,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原审法院驳回百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琪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