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1876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6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圣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0年11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百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长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302009190D。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4619U。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
被告: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住,住所地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迎宾路**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4004183853748。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百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姜 波